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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法,当事人评价
2011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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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法,当事人评价



我市推行交警执法回访制,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我市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交通事故也日渐增多。面对严峻形势,市公安局交警支队9月1日出台了《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一站式”处理事故和保险理赔,为广大车主提供了方便。9月16日,记者采访时了解到,同期出台的还有《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开展执法服务工作“回访制”活动实施方案》。执法服务回访工作实行二级“回访制”,加强对交警执法工作的监督。
  二级“回访制”:一级回访单位为执法民警所在大队,对交警执法服务进行回访;二级回访单位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交警执法服务进行抽查。
  执法回访制采取人工或自动电话回访、见面回访、短信回访,书面或电子评警系统等方式,对涉及交警执法服务等七大类的当事人进行的回访活动。回访中,当事人对交警执法服务评价意见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评定档次,对当事人在回访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进行汇总,认真做好分析、研判。
  执法回访制,利用电子评警器、监督卡、电话人工或自动回访等形式主动密切联系群众,全面收集社会各界对交警执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从源头上加强和提高民警执法素质建设。依托驾驶人和业务办理人员的登记信息,实行一对一回访,从源头上杜绝了人为因素的干扰,使交警执法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提高了社会监督力度,对于加强交警队伍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交警部门执法形象都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此外,执法回访制通过与群众进行零距离的心灵沟通,认真查找执法中存在问题和不足,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为执法规范化建设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了群众的知情权
  为保障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成立由交警支队主要领导挂帅,支队党委其他领导、直属各单位、各有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确保这两项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步骤地全面贯彻落实。将开展执法服务工作“回访制”活动进行细化量化,对事故快速处结工作继续完善并在全市推广,并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确保这两项工作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本报记者 辛成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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