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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7月18日,省教育厅发布《关于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行为的紧急通知》,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不得跨县(市、区)招生,未经批准,不得以“重点班”“实验班”等名义招生。 通知要求,严格学校在规定范围内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限定学校招生范围,各学校须在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范围内招生,严禁擅自扩大招生范围。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跨县(市、区)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跨市招生。 严禁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监督学校招生行为,各学校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学生、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不得接收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录取的学生。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招生,不得以“重点班”“实验班”等名义招生。 同时,要充分尊重学生报考志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宣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充分尊重初中毕业生的意愿选择,不得强制分流学生,不得干涉学生填报志愿。 此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加大整治处罚力度。严格按规定审查各学校新生录取名单,认真把好学籍注册关口,对学校未按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并要及时纠正;对存在招生违规行为的学校和有关责任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记者 王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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