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不承认,照样被定罪 |
周某驾套牌车撞人,寿光民警靠监控和目击证人“零口供”对其刑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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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的王女士遭货车碾轧而截肢,肇事车辆当场逃逸。寿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通过摸排,确定了套牌车驾驶员周某有重大嫌疑,而周某矢口否认。警方结合证人证言及周边监控,推理证据确凿,将“零口供”的周某刑拘。目前,周某已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撞人货车是套牌 53岁的王女士是寿光市稻田镇人。4月18日晚7时许,王女士骑电动车行驶至稻田镇羊田路与纪田路交叉口南200米、由西向东过马路时,被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货车撞倒,货车从她的左臂碾轧而过,并逃离现场。 路过的胡先生听到了撞击声回头查看时,肇事货车已经沿羊田路向南朝昌乐方向逃窜。胡先生当即驾驶农用三轮车追赶,无奈对方加速逃离,但胡先生还是借着灯光看清了对方的车牌号。王女士因伤势严重,转入潍坊八九医院后,被截断左臂才保住性命。 寿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民警接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事故现场没有监控设施。办案民警根据目击者反映,在昌乐界北卡口监控中找到了这辆车牌号为鲁VE**19的嫌疑车辆。民警利用警务系统,确定了嫌疑车车主张某的身份。当民警找到张某时却发现车辆外形完好无损,并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事发时段,张某的货车一直停放在昌乐县某石料厂。民警分析,肇事车辆应该是套用了张某的货车车牌号。 驾驶员否认撞人 通过多方调查,昌乐县的宋某进入了民警的视线。民警很快找到了车主宋某及驾驶员周某,宋某承认套用车牌号的违法行为,但当民警要求检查车辆时,周某却拒不接受检查,并否认从事故现场经过。 寿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副科长毛永亮说,无论是根据受害者的描述,还是目击者的证言,都指向周某。6月12日,在昌乐警方的配合下,民警依法传唤了周某,对方称事发时段确实从事故地点经过,但否认发生交通事故,而其所驾驶的货车也没有明显的车祸痕迹。 监控录像现真相 周某一直坚决否认,民警不得不调取了事故现场周边的所有监控录像。 事发时间段内,田马镇田二村村西口的监控显示,共有三辆货车及一辆三轮车经过;羊田路与纪田路路口东超市监控显示,从田二村西口经过的三辆货车,其中一辆绿色车头的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往南驶经事故地点附近时,曾向东打方向、刹车,而后向南驶离。由此证明,这辆重型自卸货车即为肇事车辆,该车向南逃逸后,紧接着有两辆车经过事故现场,一辆为红色车头货车,另一辆为集装箱半挂牵引车。位于羊田路西风亭村监控录像显示,在事发时段内,仅有两辆货车向南行驶;而位于大沂路寿光田马与昌乐界北卡口的监控录像显示,这辆车牌号为鲁VE**19的嫌疑车辆沿羊田路驶来,随后便是一辆红色车头货车及一辆集装箱半挂牵引车。 “证人的证言与监控卡口对应,符合实际的事故时间和路线。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合理排除,关于事故的每一节事实,都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和固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原则是‘零口供’定罪的应有之义。”毛永亮说,当民警对周某宣捕时,对方仍否认发生事故。寿光警方以“零口供”于6月12日将周某依法刑事拘留。这是自《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寿光市交警大队办理的首例“零口供”案件。 7月19日,记者获悉,周某于7月15日已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报记者 张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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