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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收礼罪”是隔靴搔痒
景区发展要摆脱“门票依赖”
制度约束更靠谱
城管不必穿警服
“遮丑墙”丢脸面
网上高大上线下黑作坊
2014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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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收礼罪”是隔靴搔痒



    □本报评论员 李明志 
  官员“礼尚往来”入刑,无论是从司法实践,还是法学界的理论探索来看,都可视之为“堵漏”之举。法律不可能把行贿受贿的所有行为都单列罪名,在反贪腐、反贿赂的解决方案上,舆论监督制度、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及考核制度在内的制度建设才是根本。
  9月27日,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这个罪名的设置就将感情投资的问题解决了。”陈兴良说。这一创新,被专家称为官员“礼尚往来”入刑。
(本报今日A29版) 
  官员“礼尚往来”入刑,无论是从司法实践,还是法学界的理论探索来看,都可视之为“堵漏”之举。这个“漏洞”便是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围绕“受贿罪”界定范围之外的灰色地带,以“礼”之名,通过把“行贿”和“谋利”的因果行为分开,进行“感情投资”。就算东窗事发,因难于认定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涉事者承担的也只是党纪、政纪方面的责任,与法律无关。一旦把这种行为写入刑法,性质就不一样了,受贿官员再想狡辩似乎也无济于事了。
  可凡事都会挂一漏万、难保周全,收受礼金行不通了,那出本书行不行?现实中,很多官员就有“文艺创作”的雅好,随便鼓捣出一本“著作”,最后署上自个儿的大名,绝对不乏“忠实读者”。至于这其中的猫腻,公众想必也是心知肚明:那些踊跃的读者或粉丝,自然是行贿者找好的托儿。当受贿以这种方式呈现,那就非但不是“礼金”,而是名正言顺的“合法交易”了。至于其他形式“创新”,诸如给官员的亲属送礼、给官员买远低于市价的房子,送官员子女旅游、留学等等,这些行为本质上也都是行贿受贿,与收受礼金何尝不是一回事?但能认定为“收受礼金”吗?恐怕很难。
  再者,因为收受礼金罪量刑比受贿罪轻,会不会因此而成为涉事官员寻求从轻发落的“次优选项”?又会不会使得一些本属受贿罪的罪行,最终被仓促认定为收受礼金罪?假若如此,则无异于弄巧成拙。非但无法如专家所说“解决了感情投资的问题”,锁住受贿的黑手,反倒成为问题官员权力寻租、满足贪欲的新路径。
  客观地说,法律不可能把行贿受贿的所有行为都列入其中。况且,随着法律条文的增补完善,行贿受贿者的花样也会不断翻新。送现金这条路被堵死了,就往卡上打;直接向官员送礼不行了,那就往官员的亲属甚至同学、同事手里递,就算削尖脑袋也要打通关节。反过来,法律的修订因为严肃、严谨的程序要求,怕是难以跟上这种步伐。由此,法律的权威性、震慑力被大打折扣。
  从根本上讲,一些人之所以在行贿受贿的手段上绞尽脑汁,还是因为违规、违法成本太低,导致贪腐之心难以禁绝。为了获得私利膨胀的快感,就会主动寻求所有可能的“两全其美”办法,既能捞到好处,又可以躲过法律的严惩。所以,在反贪腐、反贿赂的解决方案上,逐步完善法律有其必要性,但包括社会舆论监督制度、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及考核制度在内的制度建设才是根本。如何让“制度管人”的政治理想照进现实,显然更值得倾入足够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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