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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 9月27日,在2014大成刑事论坛“贿赂案件的刑事辩护”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透露,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在组织研讨,是否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设立“收受礼金罪”,以此解决国家公职人员之间的感情投资问题。 刑法修正案 修法历程 ◎背景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全面修订,随即又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对侵害儿童犯罪案件的认定标准和量刑原则是关注热点之一。 ◎专家 应取消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 十八大以来,落马的官员大部分涉及到的罪名就是受贿。据统计,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2年12月6日至2014年4月11日公布的65起案件中,超7成的落马官员有受贿行为。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据此,除非是“索贿”,其他受贿犯罪则须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 最高法院亦有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行为,只具其一即可。但实践中就如何惩罚“拿钱不办事”和以“礼尚往来”之名行受贿之实的官员成了难题。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受贿罪的构成条件均不需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一些专家、律师主张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 专家认为,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中对受贿罪的规定并未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如有此要件将给我国预防和打击腐败带来不利影响。 另一方主张保留该要件的专家则认为,这一规定有利于突出受贿罪的权钱交易特征,更好地区分“受贿犯罪”与“违反纪律收受礼金等行为”的界限。 2013年9月24日发布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上一篇名为《收受礼金行为的准确认定与立法完善》的文章称,当前,对收受礼金违纪行为的处理,主要是给予党政纪律处分。该文章认为,现行《刑法》受贿罪设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将收受礼金与收受贿赂相区别是有必要的。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人情社会、礼尚往来的传统,将人情往来、请客送礼区别于受贿犯罪,有利于缩小打击面。因此,受贿罪的谋利要件不宜取消。 ◎草案 针对感情投资拟增加“收受礼金罪” 2012年《中国纪检监察报》的一篇文章中提到,全球至少有92个国家出台了禁止违规收礼的法律法规,美国一些州立法禁止向公职人员赠送任何礼品,连一杯咖啡也不允许。 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曾出台通知,规定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但执行不力。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教授曾表示,我国是人情社会,按民情风俗,如红白喜事中的少额礼金或其他等额的礼尚往来,不宜作为犯罪查处;可规定相比受贿罪而言,收受礼金罪的起刑点应更高些,较少的收受礼金行为严格按党纪政纪处理。 刘仁文建议,可以在刑法中新设收受礼金罪,对于官员单纯收受大额礼金的行为进行规范。 27日,在2014年大成刑事论坛“贿赂案件的刑事辩护”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提到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设立了“收受礼金罪”,“不过目前还在研讨之中。” “这个罪名是过去一直主张要设立的,量刑较轻,主要对象是国家公职人员,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只要收受他人财物,就构成犯罪。”陈兴良说,具体是构成比较重的受贿罪还是比较轻的非法收受礼金罪,“虽然需根据案情来定,但这样也把感情投资的问题给解决了。” ◎相关新闻 违规收取礼金 高校书记受处 教育部28日通报武汉理工大学查处的该校网络教育学院原党总支书记肖鸿为其子举办婚宴收取礼金的问题。通报称,武汉理工大学党委已给予肖鸿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退回违规收受的礼金。 经查,2013年5月1日,肖鸿为其子举办婚礼。肖鸿虽在婚宴前曾向学校纪委报告,纪委强调了廉政规定,并明确提出不能大操大办的要求。但婚礼当日,他仍置学校纪委要求于不顾,摆婚宴38桌,其中肖鸿的同事及朋友7桌,收取礼金25000元,在教职员工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此前,河南省纪委监察厅官方微博@清风中原曾权威发布称,2014年7月,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乔楼乡中心校校长郭晓光乔迁新居,设宴招待下属13所中小学校长,收受礼品礼金折合人民币3400元。宁陵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郭晓光党内警告处分,并免去其乔楼乡中心校校长职务。 教育部在通报中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按照中央纪委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坚持不懈地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刹住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对不听劝阻、顶风违纪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快查严处,公开曝光。坚持“一案双查”,对影响恶劣的案件,还要对相关领导严肃问责。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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