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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李明志 好心人有“请求报酬”的权利,失主也有“不受恶意短信骚扰”的权利,这种半吊子“好人好事”错就错在这位“好心人”拾金索酬时做得太出格,甚至到了搞人身攻击的地步。如此,一旦逾越了“合理”这个“度”,自然于情于法都不占理。 被偷的钱包失而复得本是件让人欣慰的事,但陕西西安的失主王女士随后却遭遇了一段让她难受的经历:“好心人”嫌王女士所付出的“感谢费”太少,给王女士手机发送了大量污秽不堪的言语来咒骂、威胁她,并扬言要将她的照片发到网上。 (12月15日《华商报》) 捡到钱包后主动联系失主归还,失主登门后特地给“好心人”买了薄礼聊表谢意,事情本可以就此皆大欢喜。可谁曾想,“好心人”的面孔竟陡然间“晴转阴”,变成恶语相向。这等反差,不仅让缺少心理准备的失主猝不及防,也让笔者看得目瞪口呆。老实说,无论谁摊上这种半吊子的“好人好事”,心里想必都会感到别扭。 其实,在这位“好心人”收下失主送上的礼物后,似乎就已经表露了“不满足”的意思:先是旁敲侧击地表示“他的朋友让他借机要几百块钱”,又让失主再给他买两盒烟。而当失主在商店里为“好心人”自选的东西现场结账离开后,手机便收到了“好心人”发来的恶意短信——“你也好意思,就两盒烟把我打发了”、“真可耻”、“我把你的那些照片全部都拍照了,我会把它发到网上”,变本加厉地轮番轰炸。如此表现,实在让人怀疑这位“好心人”做“好事”的动机。 一件预想中的好人好事最终演变成了“夹生饭”,相信没有谁愿意看到这样的局面,自然也会对这位“好心人”的行为口诛笔伐。事实上,“好心人”通过手机短信咒骂、侮辱他人,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一旦“把失主照片等个人隐私信息发布到网上”的威胁形成事实,“好心人”同样会构成违法。由此,这件事如果真的“闹大”了,失主完全可以获取法律上的支持。 但另一方面,必须公平地说,虽然在人们的传统印象中,好心人不求回报和失主知恩图报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潜规则”。但拾金不昧并不意味着利他行为没有回报,而是这种回报处于一种隐性化、长期化的状态。只不过在社会流动更迅速的当下,好心人真实而直接的“拾金索酬”使利益诉求显性化和短期化,而这种现象也逐步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接受。而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范,拾得人妥善保管、处理拾遗物品,会耗费时间和精力,应当享有报酬的请求权;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从这个角度讲,好心人“拾金索酬”同样有法律支撑。 可见,在这件事上,“好心人”有“请求报酬”的权利,失主也有“不受恶意短信骚扰”的权利,而错就错在“好心人”拾金索酬时做得太出格,甚至到了搞人身攻击的地步。如此,一旦逾越了“合理”这个“度”,自然于情于法都不占理。 说句老实话,不到万不得已,想必多数人也不会因为这种事而撕破脸皮去“走法律”。无论如何,双方能“言归正传”,私底下“握手言和”,把事情控制在“良心”的范畴之内,都是最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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