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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受贿案,奚晓明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7月,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同年9月29日,最高检依法对奚晓明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同日,中纪委官网发布消息,奚晓明严重违纪被“双开”。 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7年2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受贿案,对被告人奚晓明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奚晓明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奚晓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晓明先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和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公司上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认可其亲属收受以及本人直接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4596934亿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奚晓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奚晓明为他人谋利的行为绝大部分基于亲属接受行贿人请托,贿赂款项亦为亲属收受使用,其本人系事后知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立案当天被“双开” 2015年9月29日,最高检官网发布消息,依法对奚晓明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就在同日,中纪委官网也发布了奚晓明严重违纪被“双开”的消息。通报中称,奚晓明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背依法治国决策部署;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民事诉讼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等。其中,奚晓明泄露审判工作秘密,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还被作为典型案例被中纪委通报。 据报道,奚晓明曾经的导师魏振瀛在其落马两天后接受了媒体采访,他表示“奚晓明一直都很优秀,是学界公认的学者型法官。如今他出了事,我很惊讶,很惋惜,但他必须为自己的腐败问题买单。腐败是很可怕的,奚晓明的例子就可以告诉我们,假如司法腐败,一个本不应该发生腐败的人也会发生腐败”。 勾结司法掮客,被称为“司法界之耻” 2015年8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奚晓明“作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33年的老法官,却同个别违法律师、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结,收受巨额贿赂,是司法界的耻辱。” 据报道,奚晓明被查,疑涉及山西张新明与吕中楼的矿山股权纠纷案——张新明的代理律师李飞是奚晓明大学同学,但李飞坚决否认涉案。民法学界称,张新明案是最高法院的一次“最荒唐的判决”。作为“学者型法官”,奚晓明将此案编入了最高法院指导审判的书中。 该案的缘由是:山西省金业集团董事长张新明购买金海煤矿时遇到资金短缺,以股权转让等方式向吕中楼持有的山西沁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最后将股权悉数转给沁和。沁和最终共支付4.23亿元(张新明所承认的数额),获得在该煤矿占股62%。 不久,该煤矿市价飙升至百亿元,张新明想要回股权遭拒,于是以转让价格过低为由发起诉讼,要求废止当年的转让合同。山西省高级法院院一审支持了张新明的诉求。 此案上诉至最高法后,于2012年9月作出判决:判令沁和投资归还张新明46%的股权。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称“这样高级别的、如此糊涂的判决,如果再不出来说句话,实在是对不起法律的良心了。” 奚晓明简历 奚晓明,男,汉族,1954年6月生,江苏常州人,1972年1月参加工作,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二级大法官。 1972.01-1978.03 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局警察 1978.03-1982.01 吉林大学法律系学生,获法学学士 1982.01-1985.0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书记员 1985.06-1993.0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员(正处级) 1993.07-2000.08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2000.08-2004.06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2004.06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2015.07 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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