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时评
  上一版 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导读

第02版
要闻/时评

第03版
速读潍坊·关注
 
标题导航
办好乡村小规模学校
八月份处罚144起安全生产违法案件
七成规模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
执法人员统一着装“亮证执法”
通 告
“混吃混喝奖”违法当歇
“2分钟开学典礼”胜过万语千言
2017年09月13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潍坊新闻网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混吃混喝奖”违法当歇
□ 本报评论员 李明志



  9月10日,陕西宝鸡一网友在微博发文称,位于宝鸡市居然之家世纪荟萃店内的懒家婆家装公司,对未完成销售业绩的员工集中胸前举牌拍照,并勒令其他员工在朋友圈中转发照片。照片中,十名男女营销人员每人举着牌子,牌上写着“混吃混喝奖”和“警示牌”,警示牌大致内容是没完成任务,拖了后腿,以此为警示和激励。这样的管理让员工很受伤。(9月12日《华商报》)

  谁都知道“混吃混喝”不是什么好词,在职场上,谁都不想被贴上这种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的标签。涉事企业鼓捣出“混吃混喝奖”这么个明奖实罚的牌子,其用意也不难理解,那就是向员工的精神上施加压力,刺激他们在工作上“知耻后勇”。初衷虽没有错,但这样的手段和方式却让人难以接受。无论如何,让员工举起“混吃混喝奖”的牌子已经很过分了,再勒令员工将照片散发于朋友圈,更是对其个人隐私与人格权的公然侵犯和粗暴践踏。更为讽刺的是,如此下作的做法,竟还被涉事企业美化成了“激励”,实在令人无语。
  在此,必须申明的是,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业绩考核,对未完成任务者施以必要且适当的惩戒均无不妥,但前提是:任何惩戒不能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更不能逾越法律红线。
  《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劳动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肃地说,涉事企业以“混吃混喝奖”羞辱未完成销售业绩的员工,并迫其将被羞辱照片公之于朋友圈,其恶劣程度并不亚于“游街示众”,如此涉嫌违法之举理当受到严肃追责。
  或许是感受到了舆论压力,此事曝光后,涉事企业迅速发声回应质疑,把责任推到了第三方营销公司身上,称此事与公司没有关系。可问题是,就算这种事是第三方营销公司干的,企业总该知情吧?总该知道员工被罚是因为未完成销售业绩吧?这也算“与公司没关系”?
  值得关注的是,这种侮辱式惩戒在现实中并非孤例。从勒令员工当众下跪、自抽耳光、大街裸奔到逼其喝厕水、吃蚯蚓……整人的手段五花八门、令人发指,其冠冕堂皇的“激励”借口所掩盖的,无不是试图培育逆来顺受的“奴化式”企业文化的冲动。这些非分之举之所以屡禁不止,根本上还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强势与任性,暴露的则是正常企业文化的缺失。一些用人单位没有将员工当“人”看,而只是将他们当做赚钱的“工具”。每次东窗事发,弱势的员工为保饭碗而敢怒不敢言,涉事企业不过受到“一阵风”的谴责,甚至连道歉都不需要,更纵容其染上这些臭毛病。
  要扭转侮辱式惩戒频发的状况,必须矫正认知误区,厘清是非边界,构建起基于法治的企业文化。比如,提升员工不是老板家奴、而是企业主人的地位认知;对惩戒教育有理性认知,侮辱人格绝非“倒逼激励”;注意多从提升履职能力、传授业务方法的角度,帮助业绩不佳的员工。别忘了,企业不把员工当人,员工岂会视企业为家?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新闻登载许可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鲁ICP备10207392号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0536-8196033
友情链接:潍坊妇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