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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就虚假诉讼罪若干具体问题出台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无中生有”构成犯罪



  据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 记者27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在具体适用方面的若干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依法惩治发生在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该解释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司法解释还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在未作出裁判文书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具有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等情形的,也应当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部分个人和单位出于种种目的,故意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此类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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