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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车主骗保 伪造印章获刑
安利纽崔莱核心跑团环潍坊区县跑继续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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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车主骗保 伪造印章获刑



因理赔款分配不均被车主举报,诸城男子聪明反被聪明误
  本报讯 为了替车主顺利获得保险理赔,今年30岁的诸城男子郭某伪造检测机构印章,最终却因理赔款分配不均被车主举报。近日,寒亭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6年2月6日,在诸城市龙都街道一水产城附近,李某驾驶的标致轿车与丁某驾驶的大众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打电话报警并拨打了保险公司的理赔电话,在等待的过程中,城区某汽修厂的工作人员郭某来到现场,想拉拢双方将事故车辆放到他的修理厂维修。了解到李某驾驶的车辆投保全险,丁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险,郭某便提议利用李某车辆的保险处理双方的车损,丁某付给李某1.5万元。之后,李某将其驾驶的车辆交给郭某修理,并委托郭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理赔业务。郭某通过保险公司对车辆定损并进行理赔时,得知李某的车辆已经脱审,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为了能顺利获得保险理赔款,郭某通过办假证公司伪造了一份加盖有“诸城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专用章”的机动车技术检验报告,之后顺利地拿到了3.44万余元理赔款。然而,在与车主李某分配理赔款时,两人产生争执,李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诉,该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鉴定,诸城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专用章系伪造。2017年7月28日,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受委托在办理事故车辆保险理赔时,伪造机动车技术检验报告及“诸城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专用章”,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郭某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对郭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最终,结合案件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的办案法官表示,印章是企业单位身份的证明,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诈骗、破坏国家治安管理活动,侵害单位、企业、团体、学校等的合法利益,国家将刻字业(包括刻字工厂、刻字店、摊等)纳入特种行业,归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根据《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 宋树云通讯员 黄腾腾)
特殊运动会
  10月6日上午,一场特殊的儿童趣味运动会在潍城区仓南路学校举行,20多名自闭症儿童参加了50米跑、滚筒等9个项目的比赛。由于孩子们先天运动能力不足,看似简单的项目,对他们来说却并非易事。不过,在家长的陪伴和帮助下,孩子们完成了各项比赛,且玩得很开心。此次活动是由奎文区蜗牛公益服务中心组织的。该组织的成员是一些特殊孩子的家长,因这些孩子几乎没机会参与学校的运动会,他们想让孩子们体会运动的快乐。 本报记者 王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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