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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众日报》报道 7月18日,记者从山东省监察厅获悉,《山东省行政投诉工作办法》出台,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过程中,或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等公务活动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行为均可向监察机关投诉、追责。 据山东省监察厅副厅长孙继业介绍,2002年山东省政府出台《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但随着近年来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投诉日益增多,原办法在投诉的受理范围、办结时限、责任追究等方面都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行政投诉工作机构的职责、办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方式,尤其是对投诉的办理程序进一步细化,具有投诉机构职责明晰,受理范围全面,办理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具体,操作性强等特点。 《办法》根据行政管理的特点和行政投诉的现实情况,列举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七个方面出现的33种不当行为,基本涵盖了行政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使投诉人的投诉和行政投诉工作机构的受理更加明确具体。同时,《办法》还增加了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的问责方式,在对被投诉单位或被投诉人员处理的方式上更加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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