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面导航 |
第01版
导读 |
第02版
新闻评论 |
第03版
广而告之 |
|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田方
近日,广州市法制办公布由市城管局起草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草案)》,其中第九条协作和协调机制中的第五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通过合法建筑物、构筑物进入违法建设现场或者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维护查处违法建设执法秩序。 (7月21日《广州日报》) 对城管的“那些事”,我理性的批判过,也谏言过。在我看来,任何职业都是社会分工而已。城管之所以“不招人待见”,就因城管中的一两个“老鼠屎”做的事情超过了民众所能容忍的限度,其他的城管无辜的成了那“替罪羊”。 但话虽如此,并不意味着我认可《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通过合法建筑物、构筑物进入违法建设现场或者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维护查处违法建设执法秩序”的规定,警察岂能有贼不抓,当起城管的“家丁”? 在征地拆迁的现场,有警察坐镇“指挥”强拆确实很有“威慑力”,但却很容易演化为警民冲突。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反思瓮安事件时指出: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也曾在《求是》发文指出,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要明确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现场秩序,化解矛盾。坚持“三个慎用”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这就意味着,《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要求“警察为城管开路”是违法的。 公安民警究竟应不应该介入强拆执法呢?我以为,不可以。首先,警察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的国家公务人员。对城市市容管理,应该以服务为根本,绝不应过度依赖警力。其次,在城管与市民之间,公安部门首先是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而不是单一的城管执法的保障者。被拆迁户不是犯罪分子,警察的介入行政拆违和征地拆迁都属于非警务类活动。第三,《人民警察法》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的职责有14项。其中,警察并没有参与居民房屋拆迁的义务和职责。因此,对城市管理者而言,必须警惕“城管警察化”的决策逻辑和思维方式。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