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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制晚报》报道 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自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当前,妨害武装部队标志性物品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猖獗,手段不断翻新。突出的是利用标志性物品进行各种诈骗活动,如利用公文、印章、军服等诈骗财物,危害日趋严重。每年因假冒军车牌照逃税、逃过路费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0亿元。 为此,解释对生产、买卖军车号牌的犯罪活动量刑做了严格的规定。解释规定,以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定罪处罚。 其中,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的;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中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100件(副)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按照刑法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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