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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首例“醉驾入刑案”宣判
2011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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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首例“醉驾入刑案”宣判



被告人醉酒后无证驾车撞伤人,被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7月29日,青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作出宣判,被告人赵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依法被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醉驾入刑”后青州市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今年5月5日下午3时许,青州谭坊镇的赵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面包车行至谭坊镇肖家村北十字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王某迎面相撞,致使王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据赵某供述,“当时,由于躲闪一根电线杆,在打方向时用力过猛,等到靠近时就来不及了。”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通过抽血检验,被告人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根据规定,“酒精含量20mg/100ml的为饮酒驾车,酒精含量80mg/100ml的为醉酒驾车”,赵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远远超出醉酒驾车的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致他人受伤,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
  案发后,赵某的家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6万元的赔偿金已于7月20日支付给受害人王某,双方也已签订了相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据了解,7月7日,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赵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青州市人民法院于7月25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当日没有宣判。青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导致行人王某受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车,导致一行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7月29日,青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危险驾驶案作出宣判,赵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醉驾入刑”后青州市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本报记者 庞志勇 实习生 王惠真 通讯员 刘建华 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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