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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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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逃人员限期内自首将减罪



  据《济南时报》报道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发出《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投案自首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或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家属或亲友规劝投案的,或者家属、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只要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均视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被家属或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后,只要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投案自首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或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或者投案后能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侦办案件,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不予收监羁押。
  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情节轻微的轻伤害案件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投案自首,并能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的,可以撤销案件。
  拒不投案自首,并且顶风作案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到案后拒不坦白交代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从严惩处。《通告》公布之后,为犯罪分子提供食宿条件、交通工具,故意窝藏、包庇或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隐匿销毁罪证、出具或制造伪证、阻碍干扰公安司法机关执行任务的,坚决依法惩处。
  公安机关希望广大市民大胆揭发犯罪,积极提供逃犯线索,市民也有义务将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司法机关。凡检举揭发犯罪、提供犯罪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抓获各类逃犯的有功人员,一律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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