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婚房新规冲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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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增多,新规定应运而生
2011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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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增多,新规定应运而生
  婚姻法新解释出台,敏感的房地产市场人士立刻喊出:这将改变房地产市场。图为城区一处楼盘(与本文内容无关)。



◎近年各地离婚案大多牵扯婚前贷款买房等财产分割 ◎婚姻法新解释实施,对婚房权属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近几年“无房无妻”的说法一直在流行,选择结婚对象时很多女孩儿都会优先考虑有车有房的男子。“房价上涨,是因为丈母娘需求”,这是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顾云昌最广为人知的“名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从8月13日起开始实施了,其中规定“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消息一出,即引起广泛争议。

  年轻人择偶变得很功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价值观、择偶观正在悄然发生变化。
  “我们结婚那时候什么都没有,结完婚屋里就剩下张桌子,连被子褥子都是借的。”在奎文区公安巷经营着一家小超市、今年已经69岁的张老太告诉记者,“我们那时候就是年龄到了,家里人帮人打听个对象,见不了几面就结婚,什么条件不条件的,只要能干活就行。”如今,张老太四世同堂,生活幸福。
  “现在的年轻人动不动就闪婚、闪离的,我实在是看不惯。我们那时候,也是自由恋爱,但是比现在纯洁多了。现在的女孩太现实,总想嫁给有钱人,当然,很多男孩子也一样,巴不得找个大款丈母爹,只要有钱有势就行,不会考虑两人有没有感情、合不合适。真到结婚过起了日子,各种矛盾就出来了。当矛盾愈演愈烈,实在无法调和的时候,就只能离婚了。就是因为现在功利性的婚姻越来越多,所以越来越多的家庭不和睦,导致离婚率越来越高。”家住城区名门现代城的高女士对记者说。
  不知不觉,90后年轻人渐渐成长起来,他们即将面临结婚生子的压力。然而,结婚并不如口中所说的那般简单,很多女方往往把是否拥有一套婚房作为衡量男方是否合格的首要标准。
  “我跟以前的男朋友在高中时关系就很好,当时我考上了大学,他在潍坊打工,我们说好了,等我大学毕业回来就结婚。”在温州购物城经营服装店的辛女士对记者说,“但我毕业后,家里人不同意我们在一起,嫌他没钱,在潍坊买不上房子,我自己也觉得我应该找个更好的老公,我俩就分手了。通过朋友介绍,我认识了现在的男朋友,他有车有房,我们打算年底结婚。但婚期越来越近,我心里却越来越不踏实,总觉得不如跟以前的男朋友在一起好,但又不甘心跟一个没钱的人结婚。”
来自丈母娘的压力很大
  “你可以不买房,除非你摆平丈母娘。”“房子有多漂亮,生活就有多漂亮。”“生小孩都说男儿好,结婚买房少不了;男人不买房,无法找到丈母娘。”这些雷人语句,都是近几年比较流行的,言外之意,现在丈母娘在选女婿时,既要看人又要看房。
  现在上海工作的许先生现在就面临这样的问题。“本来说好上半年结婚,结完婚两个人再慢慢努力买房,毕竟上海的房价不是一般的高。但她妈反悔了,非要下半年结,要先去看房子。”许先生无奈地说,“我这次回潍坊就是跟父母商量房款的事情,看好了一套二手房,首付款也得近50万,农村家庭,怎么能拿出那么多钱啊,女方说房款他们不出,只出装修费。”他告诉记者,回家两天,还没敢跟父母说真实首付款额。
  在城区某超市上班的李先生,最近刚刚失恋。据李先生介绍,他跟前女友相恋七年,感情一直很好,已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对方父母对自己也比较满意。但是,对于“婚房”的购买问题,却没能与丈母娘达成一致。李先生家庭条件不算好,不想向家里要钱,所以,就跟丈母娘商量,自己先拿首付,婚后再慢慢还房贷,女友也表示赞同,但丈母娘却坚决不同意。“她当时说,没房子坚决不让我们结婚。不想让女儿跟着我还房贷。我虽然理解她的心情,但是现在房价这么高,让我一下子把房款交清确实有点强人所难了。”
  李先生无奈地说,“我俩虽然分手了,但是我既不怪女友,也不怪她父母,毕竟,父母都是为孩子着想。要怪就怪我自己没有本事。我打算在自己有能力购房之前,不再交女朋友了。”
  “在这个社会环境下,除非一个男人不想娶老婆或是你遇到一个特别善解人意看重你潜力的丈母娘,否则买房就势在必行,这就是现实。”微博里,有网友这样调侃。
离婚人数增财产纠纷多
  “宁愿坐在宝马车里哭,也不愿意坐在自行车上笑。”在电视相亲节目中走红的马诺,因其大胆言论在网络上被称为“史上最刻薄的拜金女”,一炮走红,成为网络红人。虽然,马诺拜金女的形象被大家唾弃,殊不知,现实生活中马诺的影子无处不在。
  “我一直都相信爱情的存在。但身处市场经济的社会,再真诚的爱情都会被生活中柴米油盐等琐事消耗殆尽。虽然,跟自己相爱多年的男友分手确实很痛苦,但是,如果坚持跟他在一起,我可能会因贫穷痛苦一辈子。我的择偶原则就是,对方首先必须在经济上能够给我一定的保障。”采访中,在城区一家通讯公司工作的小李对记者说。
  近年来,受社会各种拜金观念的影响,不少未婚女性在择偶的时候,首先考虑的不再是双方感情是否和睦,而是把金钱地位作为衡量男子是否适合做丈夫的标准。越来越多的人会把爱情和婚姻分开对待,因此,许多人的婚姻就带有这样或者那样的目的性,而不再是以爱情为纽带。当婚姻被掺杂了太多的功利性,婚姻的和睦性和幸福指数就会受到挑战。 
  据了解,近五年来全国离婚人数逐年上升,年平均增幅为7%,2010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267.8万对。而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也在逐年上升,2010年达到137413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方面的问题。于是,传统的婚姻价值观受到了严重的冲击,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正在这个时候,婚姻法对一些敏感问题给出了新解释。
婚房新规定如今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
  婚姻法解释(三)已于今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8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十九条,多个条款涉及房产产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文/图 本报记者 李东杰 本报见习记者辛成凤 王叶妮 王淑媛
◎记者手记 婚姻法新解释为何如此引人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社会上引起了空前热烈的讨论,而其中的焦点自然是两条关于不动产产权归属问题的解释。
  敏感的房地产市场人士和媒体人士立刻喊出这样的话:新司法解释将改变房地产市场。其实,新司法解释对婚姻可能的确会产生不小的影响,但对楼市几乎不会造成任何变化。
  关于新司法解释的公平性以及对未来人们爱情婚姻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引导,这一问题先不提,显而易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里面专门突出对房产问题的详细解释,这本身即说明眼下住房在中国人婚姻中有多么重要的地位!很可能,正是因为近年来类似的纠纷不断上升,老百姓强烈要求司法机关有个明确一致的说法,最高法才会专门出台这样一个文件。
  婚姻原本应当包含许多东西,即便是与婚姻密切相关的家庭财产,也应当包含许多部分。在正常情况下,房产虽然在其中占重要的比例,但肯定不会是全部。然而,近年来中国的情况却是房产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所以才有的所谓“丈母娘拉高房价”之类的奇怪说法。
  事实上,不仅是婚姻和家庭,我们还应该能够感觉得出,市井百姓成天交流谈论的最集中的话题,媒体最吸引人的报道,也大多是房子。总之,房子好象已经成为时下人们生活的全部!即便对一些楼市“准专业人士”来说,这也实在是一种令人悲哀的现象。因此,趁着此次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再次希望房地产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应尽快降低到它应有的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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