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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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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住宿年费不得超1400元
山东规定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据《半岛都市报》报道 记者21日从青岛市物价局获悉,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该办法规定学生公寓的基本条件为:每间公寓住宿不超过6人,学生平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每人配备床、桌、椅(凳)、橱柜等;每室配备电风扇、供暖设施等。对于学生公寓的收费,按照人均建筑面积和设施的不同分为四档,每档收费标准分别为每位学生每年600元、800元、1000元和1200元。民办学校住宿费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00元/生·学年。也就是说,从今年秋季开学起,高校住宿费不得超过1400元/生·学年。同时,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对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学校应当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加收住宿费。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的,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学年住宿费。 
  学校印发招生简章和发放录取通知书,应当注明不同类别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可以由学校提出统一规格由学生自备,不得强制统一采购、强行收费、收取押金。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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