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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资格备案证书,方可开展房产经纪活动 ◎市区仅有17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取得备案资格 8月26日,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将于9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今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取得资格备案证书后,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截至目前,市区仅有17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取得备案资格,为数不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将被淘汰。
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备案 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对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及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后我市各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管理,建立健全本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机制。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取得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书后,方能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各县市区应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通过信息平台,引导当事人委托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对未经备案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加盟机构、门店等,下同)和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或上岗证代办业务的,将采取通报、注销备案、取消网上签约、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给予处罚。
房产经纪人须持证上岗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房地产经纪人持证上岗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双方买卖交易合同上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或上岗证的人员,不得在交易合同上签字。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业务。
没有备案不能网上签约 推行存量房网上交易方式,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网上备案制度。我市各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大力推行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工作。房地产经纪机构取得备案证书后方可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未取得备案证书的,不予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同时,加强对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监管,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有虚拟经纪委托合同、交易合同,虚报委托价格或虚拟成交价格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应暂停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签约资格。
对备案机构实施淘汰制 各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加大检查处罚力度,除依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一年内有三次损害当事人利益被主管部门查实的,取消该机构网签资格半年;情节恶劣、不符合备案管理标准要求的,注销其备案资格并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如再从事该项业务须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实行备案年检制度,经年检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方能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对不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的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并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示。本报记者 潘来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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