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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台北8月26日电 台湾高等法院26日对前台湾当局领导人陈水扁及其家人所涉“公务机要费”、南港展览馆、洗钱等弊案进行更一审宣判。陈水扁被控“公务机要费”案贪污部分改判无罪,其他部分被判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8个月。陈水扁妻子吴淑珍判应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陈水扁、吴淑珍等人分别因“公务机要费”、龙潭购地、南港等系列弊案被控贪污、洗钱等罪。2009年9月,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陈水扁、吴淑珍无期徒刑;2010年6月,台高等法院二审时改判2人有期徒刑20年;2010年11月,台“最高法院”将“公务机要费”、南港、洗钱等案发回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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