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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下年度医保费开缴 |
缴费期调整为9月1日-12月20日,逾期不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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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8月30日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获悉,自2012年度起,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含各类学校学生)的参保缴费期统一调整为9月1日-12月20日,逾期不再收取。 据了解,原先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期为11月1日-12月31日,学生参保缴费期为9月1日-30日。这次缴费期统一调整,延长了缴费期限,将更方便各类参保人员缴费。 我市自城镇居民医保实施以来,各级财政补助标准逐年提高,每人每年已达到200元以上。个人缴费标准学生及未成年居民为每人每年20元,其中低保、重度残疾每人每年1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0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140元,其中低保、重度残疾的每人每年20元。 工作人员提醒,已参保的城镇居民,持医保卡或身份证,可直接到城区任一建行营业网点缴纳全家医保费用;新参保的城镇居民,先到户口所在街办(乡镇)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再到建行网点缴费。各类学校学生,按学制一次性缴齐保险费用,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记者 韩镇 通讯员 张俊贤 孙家宝) 附:参保缴费咨询电话: 潍城区8188499 奎文区8222756 坊子区7608256 寒亭区7277768 高新区8191213 滨海区5339860 经济区8060834 峡山区4719718 市直8102875 8102855 待遇支付咨询电话:8102873 8102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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