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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下调退票费的示范效应
2011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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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下调退票费的示范效应
□新华社记者 李代祥 



  铁道部最近宣布,将从9月25日起下调旅客火车票退票费标准,由原来按车票面额20%下调为按5%计收,最低2元。社会对这一举动给予积极评价,同时期待民航等相关部门见贤思齐,给乘客更多公正待遇。
  火车票高额退票费已征收多年,广大乘客早有怨言。尤其是不管订票者提前多长时间退票都一律按20%收取的旧规,早就是“千夫所指”。原国家计委2003年下发《关于规范运输业退票费有关问题的函》,明确提出“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在最高不超过票价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国家发改委2008年在处理“董正伟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事件中,也向铁道部发出过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因此,有人甚至称之为“迟到的正义”。
  新规定中的5%、最低2元的计算方法是否科学、合理,仍然有人质疑,特别是社会关注度最高的提前退票收取的费用。公众认为,如果提前两天以上退票,不管是“一票难求”的出行旺季还是上座率相对不高的淡季,通常都不影响车票再次发售,而仍要收取高额退票费,显然不尽合理。
  公众同时注意到,民航等运输部门的高额退票费依然坚持,甚至相当混乱。全价购买的机票,在起飞前退票通常仍要收取5%的手续费,如果不是全价购买,退票费就五花八门。个别航空公司甚至出现网友举报的按“票面价的80%”收取,更有甚者竟规定“不允许退票,不得签转,不得更改”,明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平等、公平”原则和“包修、包换、包退”条款。
  退票费是一面多棱镜,不仅折射出运输企业的运营管理水平,还折射出相关企业的为民服务理念,折射出相关部门对于行业乱收费的综合管控能力。期待运输业相关企业以铁道部下调退票费为契机,增强为公众服务的意识,在提高服务水平上下功夫,寻找利润增长点。更期待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出手,狠治退票费乱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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