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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倒地,市民搀扶吃官司
2011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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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倒地,市民搀扶吃官司
  被告李女士(中)在事发现场向律师讲述事情经过。



◎原告当时骑自行车,称自己被李女士骑电动车刮倒 ◎被告表示自己是好心帮忙,昨日庭审双方针锋相对
  面对跌倒在地的老人,相信过去绝大多数市民都会赶紧上前施救。然而现在,当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连续出现时,这本不容置疑的选择却被很多人打上一个问号。武汉老人路边摔倒无人扶导致死亡的案件更是引发全国关注。9月20日,奎文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因扶起倒地老人引发的案件,但因原被告双方有争执,无法还原事情真相,并没有当庭宣判。

案由
老太骑车摔倒在路边

  日前,本报记者得到市民爆料:一年前,市民李女士路遇骑自行车的66岁宋女士摔倒在路边,便上前扶她,谁知宋女士却称李女士骑电动车时与自己骑的自行车发生了刮蹭,这才摔倒在地造成骨折。究竟是李女士做好事,还是真刮倒了老人?9月20日上午,记者根据线索找到了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的王建华律师以及被告李女士。
  李女士今年45岁,家住奎文区潍州路同心园小区。据李女士讲述,2010年6月4日上午10时30分许,她骑电动车沿潍州路西侧的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在行至北宫东街路口南约100米时,听到身后有自行车倒地的声音,她回头看到一位六七十岁的老太太骑自行车歪倒在地,就赶紧过去扶她。
  李女士对记者说:“事发当天上午,我打算骑电动车去工福街菜市场买菜。在事发位置的西北侧是一家福乐多超市,我行驶到那个地方时,刚好看到一位老太太骑着自行车在通往超市的一条通道上,从超市方向往马路上拐。我骑车继续向南走,发现路边有个药店,想到孩子有些感冒,就在路边停下来。就在这时,我听到身后有自行车倒地的声音,回头一看,老太太在路牙石旁摔倒了。”
  李女士说,看到这一幕,她赶紧撑起电动车,来到老太太跟前。她先是把老太太车篮子里的一袋蛤蜊扶正,又扶起了自行车,最后,她试图扶起老人,但没有成功。
  “当时老人说,不用扶她让我走,她一会儿慢慢就起来了。但是我看老太太摔倒了,便没走。这时过来另一位老人,她帮老太太从马路对面的小区里叫来了老伴,老大爷还拿来了他儿女的电话号码,我掏出手机帮他们拨了这两个号码。老大爷打完电话后责怪老太太为什么又骑自行车出门,老太太说了句‘这跟我骑自行车有什么关系,是她把我刮倒的’,我一听这话就懵了。当时,旁边一个乘凉的老人劝我赶紧报警,要不然有理也说不清。”李女士说。
  后来,交警到现场勘查,但是由于证据不充分,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上,并没有写清楚老太太的自行车究竟是怎么歪倒的。从那时起,老太太一家人便开始要求李女士赔偿,但她一直不同意。直到今年6月份,老太太向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7月15日立案之后,李女士收到了起诉书。
  “当时不管谁看到老太太的自行车歪了都会去扶。当时我也没想别的,看到后就本能地过去帮她,谁知却被他们一家人冤枉了……”李女士说。
庭审
原告索赔8500元钱

  据了解,9月20日下午,摔倒的老太太宋女士并没有到庭审现场,而是由其儿子郑先生和儿媳吴女士代替出庭。吴女士说,她婆婆现在还不能下楼,出不了庭。而与被告方一同出庭的,还有两位委托代理人——王建华律师和张云晴律师。
  原告一方提出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85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
  被告方李女士的辩护律师王建华告诉记者,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提出的证据中,一是奎文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上书原告事发当时,原告与被告是沿着潍州路顺行的。他马上对此提出异议,他认为当被告沿着潍州路自北向南经过福乐多超市宝利店时,正看到原告自西向东从通往超市的通道上往潍州路上行驶,所以不是顺行,因此申请法院调取交警部门卷宗。
  原告提出的证据二,是住院病历1份,门诊病历1份,收费票据17份,用药明细一宗,医疗费7110.83元。王建华对住院病历和门诊病历的真实性并没有异议,但是认为病例只是证明原告患有股骨头骨折,不能证明为什么骨折,更不能证明是原告引起的。并且,病例中记载原告患有高血压,有些治疗与骨折没有关系,用药明细中有些药物与骨折并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可。
  原告提出的证据三,是其女儿和儿媳的护理费,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每天54.6元,护理21天,共计2293.2元。对此,王建华不予认可,需要对方提供护理证明。
  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比较大,法院决定调取奎文交警大队卷宗,尽量还原事件真相基础上再行审判。下午2时30分许,庭审结束,双方退庭。
  据了解,在审判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情绪都十分激动,针对奎文交警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提到的“顺行”,原告方的儿媳吴女士强调,交警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原告方认为是符合事实的,据他们了解,当时宋女士的车子往西倒,她的身子则在车子东侧。吴女士表示,如果不是李女士刮的,她为什么不走?
  当天下午4时许,在庭审结束后,记者通过电话采访到了宋女士的儿子郑先生。郑先生说:“母亲跟我们说,事发时她确实被电动车刮了一下,然后才摔倒的。母亲今年都60多岁了,总不能骗人吧?住院住了21天,出院回家后,到现在都还只能在屋里走动走动,谁家里都有老人,母亲受这么多罪,一定要为她讨个说法。”
被告律师
对方没有“接触证据”

  针对此案,王建华认为,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被告李女士的电动车是否与原告发生过接触,以及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案。
  “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受伤的具体成因,以及是否与被告有关,不应按照交通事故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王建华说,“原告在起诉书中陈述‘原告骑自行车沿潍州路由北往南行驶,被从后面右侧骑电动自行车驶来的被告刮倒’,如果电动车与自行车发生实际接触,车辆上必有接触痕迹,依据现代科学技术和司法手段完全有能力做出公正的结论,但至今为止,原告没有证据确定原告的人体是否与被告的人体或车以及原告的车是否与被告的人体或车直接接触。”
  王建华表示,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证据规则已经制定了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一方应拿出充分证据来证明被告刮倒了自己,不能提供证据就应当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外,对于原告伤情的具体成因,他建议可以通过现场模拟实验的方式来确定被告是否能将原告刮倒及刮倒后能否伤及左侧股骨头。根据原告的年龄和具体伤情,原告自己摔伤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
  “在这个案子中,侵权事实和因果关系都无法证明。相类似的案件中有的适用了无过错责任,会让侵权一方适当赔偿,但是此案的侵权事实无法明确,不是很适合适用无过错责任。对于被告李女士来说,最好的结果就是侵权事实不成立,也就是她不必承担法律责任,这个结果出现的几率大概占50%。”王建华律师说。
  据了解,此案还将再次开庭审理,本报届时将会继续关注。 文/图 本报记者 贾慧 陈旭 实习生 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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