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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交易中心开展“房屋登记与交易知识宣传日”活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确哪些内容?遇到“一房两卖”问题产权到底归谁?房产交易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将会受到何种处罚?9月24日上午,市房产交易中心在市区15个居民小区开展“房屋登记与交易知识宣传日”,现场解答群众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此次宣传活动在市区樱园小区、松园子小区等15个小区同时展开,重点宣传《房屋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房屋登记与交易相关政策、办理流程、办事时限和收费标准等。 据了解,市房产交易中心今年上半年在八个县市完成联网工作,形成了以市区为核心,覆盖县市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格局,为加强宏观监管调控、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该中心实行存量房网上资金监管,在相关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初步开展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月24日上午,记者在坊子区凤凰太阳城小区看到,小区广场中心位置悬挂着横幅,五六名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员工正在向围拢过来的居民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居民关心的如何防范一房两卖问题,工作人员用真实的案例阐述了买卖双方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的必要性。 潍城区的赵某有一套房产,2001年1月以10万元价格出售给钱某,签订买卖协议并交付10万元房款。赵某出具了收据,但未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钱某于2001年至2003年期间居住于此,后钱某因事外出,致使该房空置。2005年3月赵某将该房产以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孙某,签订了买卖协议并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钱某得知后,以赵某与孙某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赵某交付房产或退还其1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钱某虽购房在先,但因其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不受法律保护。孙某购房在后,但因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程序合法,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决:解除赵某与钱某的房屋买卖协议,赵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房款10万元及利息。 市房产交易中心提醒:上述案例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房产时,买卖双方一定要及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一房两卖纠纷的卖方多次出售房产谋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一 一房卖给两主,产权到底应归谁 记者采访中发现,部分人为了一己之利,在办理房产买卖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企图蒙混过关,结果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在宣传活动现场,工作人员用鲜活的案例向市民讲述了其中的法律关系。 奎文区的陈某和刘某是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陈甲与陈乙。1996年陈某去世后,陈甲与母亲刘某一直居住在陈某生前购买的房子里。2002年刘某去世后,陈甲持陈某的房屋产权证书、继承公证书等相关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继承登记,将陈某名下的房产登记到了陈甲的名下。陈乙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自己作为继承人并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该公证书为假公证书,要求登记部门撤销该登记。法院受理调查后得知,陈甲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供的继承公证书确系陈甲伪造,不能作为转移登记行为的依据。因此法院判决撤销登记部门的转移登记,另外陈甲因为伪造公证书并利用其办理了房屋继承登记,公安部门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市房产交易中心提醒:日前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利用假证件骗取房屋登记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严厉查处打击在办理各类房屋登记与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不法行为,对业务审查中发现的提供假公证书、假房产证等虚假材料的人员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民在办理房屋登记时一定要注意核实对方的身份及产权资料,谨防上当。 本报记者 潘来奎 案例二 提供虚假材料,搬石头砸自己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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