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版:新闻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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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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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染色馒头案一审三人获刑



  据新华社上海9月26日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6日对“染色馒头”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维禄等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主犯叶维禄被判有期徒刑9年,处罚金65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叶维禄原系上海市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其先后聘请被告人徐剑明担任销售经理,被告人谢维铣担任生产主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叶维禄在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情况下,仍在生产的馒头中添加“柠檬黄”。自2010年9月起,叶维禄购进“柠檬黄”,被告人谢维铣根据叶维禄的安排,在盛禄公司厂房内组织工人大量生产添加“柠檬黄”的馒头,由被告人徐剑明以盛禄公司名义销往上海联华、华联等多家超市。经审计,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盛禄公司添加“柠檬黄”的馒头销售金额计62万余元。同期,盛禄公司还回收已销往超市的过期及即将过期的馒头,重新用作生产馒头的原料,并以上市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法院认为,本案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有关食品安全的强制性规范以及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的销售金额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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