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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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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逃人员12月前自首可减轻处罚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将从严惩处



  据《京华时报》报道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4部门近日联合下发通告,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今年12月1日前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通告指出,犯罪人员可向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或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等投案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部门在通告中也明确指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将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将追究刑事责任。6种自动投案情况分别为:
  一、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再随后到案。二、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部门或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部门发觉的罪行的。三、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四、犯罪人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五、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六、积极协助司法部门抓获其他犯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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