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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10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这次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除重点调整了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外,还调整了焦煤和稀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原油、天然气税率均为销售额的5%-10%,新规定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对此,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按照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 同时,三部委负责人还表示,按照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对增强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能力,是很有利的。油气资源税提高后,静态计算,油气开发企业的利润会相应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会有所减少。由于油气开发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而我国油气开发企业大多是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收入将会减少。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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