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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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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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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知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公民在田间、路边、地边等场所焚烧农作物秸秆,严禁在人口密集区,铁路和国道、省道公路沿线,林地、油库、粮库、机场、通讯设施及高压输电线路附近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安全意识、环保意识和资源节约利用意识,自觉杜绝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
  三、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死伤的,由林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四、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公共或他人财产损失,影响道路交通、航空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要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青贮、秸秆养菌、秸秆固化、秸秆气化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转化利用成果,实现秸秆综合利用。
  八、各级要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环保、农业、林业、公安、交通、市政、消防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督管理。
  九、广大群众一旦发现露天焚烧秸秆行为,要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69(环保局)、110(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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