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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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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广浙深获准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



  本报综合消息 财政部10月2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为加强对2011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自行发债行为,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简称“试点办法”)。
  试点办法明确,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
  按照试点办法规定,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省(市)确定。
  同时,试点省(市)应当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省(市)财政厅(局、委)网站等媒体,及时披露本省(市)经济运行和财政收支状况等指标。试点省(市)应当提前两周向财政部报送债券发行计划,并于发行结束后两周内报送债券发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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