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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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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措施为小微企业减负
加大信贷支持,确定合理的贷款期限和利率



  据《齐鲁晚报》报道 对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近日,山东率先出台十二项措施为小微企业减负,促进全省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记者4日了解到,由省金融办起草的《关于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近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印发实施。 
  《意见》要求,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期限和利率。各银行机构要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进行承诺,不抽贷、不压贷,对基本面好的小微企业维持存量信贷业务,并给予适当的新增贷款授信。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支持力度,增强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的放贷能力。 
  《意见》要求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各银行机构改建和新设部分分支机构作为专门服务小微企业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鼓励在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延伸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年底前实现县域融资性担保公司全覆盖。
  同时,在银行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年度综合评价指标中,提高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的权重。尤其提到,考评奖励银行机构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时,将小微企业贷款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此外,《意见》还要求,清理涉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取缔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和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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