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版:新闻超市
  3上一版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导读

第02版
新闻评论

第03版
潍坊新闻·焦点
 
标题导航
房价已有所松动调控绝不可动摇
铁道部求援8000亿系谣言
贵州一景区34人遭雷击
俩女官员互殴被停职
上海多名女中学生卖淫
垃圾处理场变身“养牛场”
国企领导不得自定薪酬奖励
阿一警察局长遇袭身亡
三名韩国人在菲遭绑架
G20峰会上老贝两次打盹
李光耀患罕见神经疾病
2011年11月08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潍坊新闻网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企领导不得自定薪酬奖励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日前发布的《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资委和本企业的薪酬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准、备案程序,不得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实施办法》具体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
  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颁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时过两年多,国资委终于拿出了针对央企各级领导人员的《实施办法》。
  对于公众关注的央企高管薪酬问题,《实施办法》特别要求,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资委和本企业的薪酬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准、备案程序,不得“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超出出资人或董事会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发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不得“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外,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不得“擅自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中央企业的各种奖励”。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新闻登载许可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鲁ICP备05024601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0536-8196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