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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老人吃官司,她胜诉了
201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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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老人吃官司,她胜诉了
◎原告无法举证自己是被李女士的电动车刮倒◎李女士的丈夫表示,再遇到这种事还会帮忙
  谭先生(左)从王建华律师手中接过判决通知书。



  9月21日本报A3版以《老太倒地,市民搀扶吃官司》为题,报道了奎文区潍州路同心园小区的李女士在市区北宫东街扶起摔倒在地的宋老太而惹上官司一事。继奎文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后,10月11日,奎文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并于11月9日下达了判决通知书,因原告宋老太举证不足,法院判决被告李女士胜诉,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面对此判决,李女士与其丈夫着实松了一口气,李女士的丈夫表示,法律是公正的,如果今后再遇到类似的事,他和妻子还会伸出援手。

   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1月9日下午,记者赶到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见到了代理此案的王建华律师。没过一会儿,被告李女士的丈夫谭先生也赶到了律师事务所。双方见面后,王建华将当天上午刚刚收到的《民事判决书》郑重地递到了谭先生手中。
  王建华说,奎文区人民法院在10月11日第二次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宋老太委托儿媳吴女士为代理人,而王建华依然作为被告李女士的代理人。
  “开庭后,吴女士称2010年6月4日,其婆婆宋老太骑自行车沿潍州路行驶,至北宫东街路口南100米时,被从后面右侧骑电动车驶来的李女士刮倒致伤。要求李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8500元。而被告李女士则称,原告的起诉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她当天听到身后咔嚓一声,扭头一看,发现原告摔倒了,她停下车子帮原告扶起了倒地的车子,后又帮原告拨通了其儿子、女儿的电话。”王建华说,法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但并没有当庭宣判,直到11月9日早上,奎文区人民法院才下达了判决通知书。
  记者看到判决通知书上写道: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所骑电动自行车与原告的自行车进行过接触,也未能举证证明是被告将其刮倒致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主张依据不足,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据此,依据相关规定,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原告宋老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老太负担。
   交警 现有证据无法分析事故成因
  王建华告诉记者,法庭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4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潍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宫东街路口南100米左右的“千航食品”店门口时,遇到顺行的原告骑自行车行驶至此处,原告倒地受伤。原告自述,事发时,被告骑电动车右侧后轮刮倒原告自行车前轮后,导致原告受伤。
  但该事故经奎文交警大队调查,认为现有的证据无法查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无法分析该起事故成因,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并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为证。并且在本案中,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原告方不申请对两车是否接触进行鉴定,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两车曾进行过接触,而被告对原告关于两车曾接触过的主张不予认可,所以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电动车与自行车曾接触过这一事实。
   焦点 电动车与自行车是否有接触
  王建华告诉记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宋老太倒地受伤是否是由被告李女士的电动车刮倒所致。
  在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其居民小区两位邻居的证言:当时,两位邻居看见原告宋老太坐在地上,车子歪倒在地,并听宋老太说是李女士骑电动车把她刮倒了。而李女士则表示并不是她刮倒宋老太。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应举证。但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陈述的是原告倒在地上之后的事实,不能证明原告是由被告刮倒的。且证人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并未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其证言法院不予采信。现原告除了被告的电动自行车将其刮倒致伤的自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是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被告丈夫 遇到这种事还会帮
  被告李女士的丈夫谭先生在拿到判决书后,长舒了一口气,他说:“这件事一直压在我和妻子的心头,如今我们终于能松口气了。”
  谭先生对记者说,发生这件事时,他和妻子感觉十分不解,“刚刚收到起诉书的那些天,妻子觉得委屈,连觉都睡不好。”  
  当记者问起如果以后再碰到类似的事,是否还会伸出援手时,谭先生坚定地说:“尊老爱幼是老传统,我们当然会帮!虽然这件事让妻子有些闷闷不乐,但她还是老念叨着,以后再碰到这种事自己还是会去主动帮助的。这不是刻意去学雷锋,只是自然反应,谁的家里都有老人,扶起摔倒的老人是举手之劳的事。我们相信,这个世界上还是好人多,法律是公正的!”
  当天下午6时30分许,记者拨通了原告宋老太的儿媳吴女士的电话,她表示自己还没有见到判决书,不知道判决结果,一概“无可奉告”。
     文/图 本报记者 贾慧 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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