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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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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退役士兵不再区分待遇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1日电 11日,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在京召开会议,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各项改革任务。结合新修订的兵役法和新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就广大军民普遍关注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民政部副部长孙绍骋。
  孙绍骋介绍说,改革后,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实现了由“城乡有别”到“城乡一体”,安置工作不再以户籍性质区分待遇,城乡退役士兵享有同等安置权利。
  为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国家实行士兵退役金制度,并完善了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将原来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扶持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自主创业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改革的主要内容还包括:
  调整了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范围。将原来城镇籍士兵、服现役满10年的士官、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因公致残的五级至八级士兵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改为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获个人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的五级至八级残疾士兵,烈士子女士兵。
  完善了退役士兵继续完成学业政策。将原来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保留1年学籍,扩展为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参加国防生、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以及军官人选选拔时优先录取。
  此外,改革还调整了安置经费保障办法,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原来的地方财政承担为主,调整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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