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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草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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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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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草案)》规定
居住超过三十天暂住证改居住证



  据《大众日报》报道 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草案)》开始征集意见,草案规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
  草案规定,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原有《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需申领暂住证,暂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有效期满后仍然继续居住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这为具有稳定职业且在居住地长期生活的流动人口带来一定不便。此次新规草案要求,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和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已购买房屋或者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符合本地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其他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的情形。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流动人口连续居住一定年限,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人口子女享受同等待遇。流动人口连续居住一定年限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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