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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本报11月18日A13报道了《押金收据上咋没单位印章》的消息,11月23日,潍城区南关房管所的李先生来到本报对此事作出了解释:由于胜利西街268号3号楼(原南关房管所宿舍)没有楼长,他是义务帮忙,按供电部门的要求代为收取“预收电费”,并非“押金”。 李先生对记者说,为了方便居民们用电,1、2号楼的楼长找到他说,供电部门进行一户一表改造需要向业主们收取部分“押金”,而3号楼没有楼长,希望他能“代劳”。因为此事纯属个人行为,是接受他人的委托好心帮忙,与南关房管所并没有关系,所以,他给业主们出示的收据上并没有盖印章。由于在收取费用前,他没有与相关部门及居民进行解释说明,所以造成了3号楼个别业主对此事的误解,希望通过本报解除误会,业主们能够理解其中的原由。 (记者 刘晓梅 实习生 潘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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