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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不救人,咋还有理了
不删“骂帖”的县政府勇气可嘉
爱心款成放心款咋就这么难
201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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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不救人,咋还有理了



  《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可见,搜救溺水人虽未具体写在民警的职责条例上,但明显是“人身安全处于危难情形”了,警方非但要义无反顾地出马相助,还应该“立即救助”。
  11月24日,北京通州一名11岁男孩掉进排水沟不幸身亡。溺水地距派出所仅150米,男孩母亲称,事发时她跑到派出所求救,警察却只顾问她和孩子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并要求先支付一万元打捞费。警方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询问落水者信息是办案所需,家长对民警的办案流程有所误解;溺水者应由专业打捞队打捞,要收取打捞费。
(本报今日A12版)
  有人溺水了,应该先把他救上来还是先搞清楚他的名字?如果你拿着这个问题在大街上做问卷调查,一定不会有人回答你,因为他们都会把你当做白痴。令人诧异的是,这个在正常人的逻辑中答案确凿的主次选择,到了警方那儿却得到了截然相反的排序——按照办案流程,先询问各项信息!
  我们相信,办案民警不是火星人,他们也有地球人的共同逻辑;所谓的“办案流程”也绝不会扭曲人性,裹挟民警干出有悖常理的举动。之所以把十万火急的事情放在第二位,根本原因还是他们不愿意救人,因为这不是自己分内的事情。那句话不是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吗:孩子溺水应由专业打捞队打捞。事实上,姗姗来迟的民警们并没有沾沾水的意思,只是维护维护秩序,调查调查落水原因,动员动员群众救人——动员就纯属多此一举了,老百姓的觉悟没有警方想象得低,现场已经有很多群众在救人了。
  搜救溺水人不是警方的专业,这话乍听起来有点道理。这年头,不管嘛事儿都需要专业,民警并非三头六臂十项全能的完人,况且派出所里也没有专业的打捞器材;而照狭隘观点来看,民警就该是抓歹徒办案子的,跳下排水沟救人好像确非其职责所在。
  话虽如此,但《人民警察法》却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所以我们常说“有困难找警察”,所以我国的警察才被称为“人民警察”——人民有麻烦,警察就得办。
  由此看来,跳下排水沟救人虽未具体写在民警的职责条例上,但明显是“人身安全处于危难情形”了,警方非但要义无反顾地出马相助,还应该“立即救助”,不得拖拖拉拉行动迟缓。所以说,北京通州这个派出所把救人的“包袱”扔给专业打捞队显然毫无道理,慢条斯理地要求先做笔录亦无道理。尽管我们承认不是所有的民警都会游泳,但偌大一个派出所就没有一个人会游泳吗?为什么他们的觉悟连那几个下水救人的普通老百姓都不如?再说了,能不能救活是一码事,救与不救是另一码事,假设警方尽力了,但最终没能挽回孩子性命,相信无论是孩子父母还是社会公众,都会有种宽慰感。
  公民有难,公器出手,这是行政伦理的一个基本原则。当有百姓落水,一万个拒绝的借口在一个理由面前都不堪一击——你是警察,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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