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面导航 |
第01版
导读 |
第02版
新闻评论 |
第03版
潍坊新闻·焦点 |
|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北京一所幼儿园因被查出食堂冰箱内存放一瓶过期调味酱,被卫生局罚款4000元。幼儿园遂以处罚畸重为由起诉区卫生局撤销处罚。园方称,执法人员故意加重处罚,是为胁迫园方满足执法人员违规入托幼儿的目的。 (12月7日《京华时报》) 一瓶调味酱,罚款4000元。如果这是一次简单的卫生执法,也就罢了,但随后执法人员又不避嫌地有求于被执法者,那么,这个4000元的罚款就让公众有了足够的“联想”空间。 此事件的真正的问题在于以下两个层面:一者,罚款的依据是“经营过期食品”,也就是说,这过期的食品必须使用了,才够得上“经营”的界定,但幼儿园的说法是,此酱料过期后并未使用,但执法部门认为“幼儿园自己提供的证据没有第三方认可”——且不说幼儿园是真清白还是假清白,执法者无法举证被执法者使用过期酱料,凭混杂其间的瓶子就可做出“销售过期食品”的认定? 二者,4000元罚款真的不多吗?笔者特意检索了“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罚案例:江苏某地有销售过期酒合计货值145.50元的,结果罚款是2000元;包头市某地查获过期食品15个批次30多个品种,当事人也被罚款2000元……有确凿销售证据的,不过2000元,仅仅是“怀疑使用”的,何以翻倍严惩? 如果以上问题得不到确切的答案,那么,下面的细节足以令人心照不宣:此后,执法人员曾亲临幼儿园,要求超范围收孩子入托。相关部门的回答很滑稽,“执法人员只是作为个人去幼儿园咨询过入托事宜”——超范围入托,这样的咨询果真“别无深意”? 学者吴思先生也提出过著名的“合法伤害权”概念——即某些执法者不仅有对法律的执行权,还有对法律的解释权。如此这般,在他可以做主的领域,利用冠冕堂皇的理由给其治下的民众以伤害,一切都是在“合法”的名义下进行。合法伤害权的存在,缘于自由裁量权的泛滥、无边界。譬如卫生执法,2000元合法,50000元也合法,理论上各有各的维度,法律也不可能教条地应对所有具体情境,这个时候,执法者的职业素养与制度约束就决定了罚单的“度”。在制度与人性面前,显然前者更为可靠——那么,越是自由裁量的权力作为,越是需要笃实的逻辑回应公众的“小人之心”——这不是一种可选择的权利,而是法定的义务。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