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透露工程建设领域“蛀虫”不少部分项目的工程款 |
三分之一用于行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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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制日报》报道 今年以来,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继续稳坐职务犯罪的“头把交椅”。在一些重大工程密集上马的地区,涉案人数和金额成倍增长,令人触目惊心。 “实事求是地说,检察机关在工程建设领域挖出的‘蛀虫’不少。”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预防处处长赵武安12月9日表示,由于作案手段日趋隐秘、举报概率过低导致受贿多查处少,加之对行贿打击力度不够,使得腐败分子“安全系数”高。如何探索建立符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的多渠道、多层次的预防机制,成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 由于工程建设规模大、投资高、利润丰厚、竞争激烈,不法分子为争取一个工程项目,常常不惜抛出几万、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巨资作为“敲门砖”。据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检察官戚福成透露,该区查办的宋某受贿案中,权某为了能承揽到甘肃某电力部门一个报价为120万元的基础建设项目的施工工程,竟然采取跟踪、守候等手段,行贿宋某现金20万元;在另外一起案件中,官员段某从一个1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狮子大开口”索贿38万元。 “六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的工程款都拿去行贿了,这些工程的建设质量可想而知。”赵武安表示,除了权钱交易现象突出、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还具有这样几个鲜明的特点。 既然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形势如此严峻,预防工作应当如何入手,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面对记者的疑问,赵武安说,工程建设领域之所以容易“前腐后继”,归根结底是因为市场不规范、监管中存在不同程度的漏洞所致。“检察机关要做的,就是找准预防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把这些漏洞全部堵上。” 赵武安介绍,重点项目建设往往涉及单位较多,在开展预防活动中,要注意区分各自的职能作用和性质。对具有重大项目管理、支配权的单位、案件多发单位实施重点预防。落实在具体层面,需要重点对“两种权力,两条主线”进行预防。“两种权力”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权(包括行政审批、核准、备案)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权(包括事权、财权、物权);“两条主线”是指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两条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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