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面导航 |
第01版
导读 |
第02版
新闻评论 |
第03版
潍坊新闻·焦点 |
|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校车拟享有三大优先权 |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 ◎规定校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停车等优先权 |
|
校车 优先权 1.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按照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交通警察遇到运载学生的校车时,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2.校车运载学生时,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3.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道路无中间隔离带的,对面驶来的车辆应当停车等待。 近来多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教训惨痛。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国务院法制办12月11日公布《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调整学校设置保障就近入学,合理设置公交路线,多种方式支持农村校车服务。规定了校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停车等待等三大优先权。 接送幼儿、小学生应是专用校车 校车,指依法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从事学前教育或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学生上学、放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征求意见稿》明确,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是专用校车。为了切实保障校车安全,《征求意见稿》对校车使用许可条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可申请作校车使用:(一)属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二)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专用校车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三)装备统一的校车标示灯和停车指示牌,专用校车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四)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 校车运载学生时拟享三大“特权" 《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应按照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路线行驶,尽量避开危险路段;确需经过危险路段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保护设置。 为了保障校车通行和停靠安全,《征求意见稿》对校车享有的优先权作了规定,包括:(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按公安部门规定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示灯,按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校车经过路线状况、交通流量的管理。交通警察遇到校车时,应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二)校车运载学生时,可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三)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应靠道路右侧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停车等待,禁止超越;道路无中间隔离带的,对面驶来的车辆应停车等待。下车学生需横穿马路时,车辆应停车让行。 依据各地情况过渡期不超三年 《征求意见稿》规定,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审核校车使用申请,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定期检验校车,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校车,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明确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也是《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内容。《征求意见稿》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在该期限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 据《人民日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