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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读者问:2011年10月的一个傍晚我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时,被一辆急速驶过的轿车撞倒,送往医院急救。经医生诊治,我因车祸伤及头部、腿部等多处,膝盖处骨折。经治疗及手术后有所好转,但也不能正常工作、生活,至今走路仍需依靠拐杖。因本次车祸给我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肇事者也并没有给我垫付医疗费,所以我想起诉他,请问我可以主张哪些损失?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王中丽律师解答:本案中应注意两点:1、当事人应抓紧时间起诉,并对你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后续治疗费等申请司法鉴定。2、当事人应去交警队查看事故车辆是否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果投有交强险应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7条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各项赔偿项目和标准。包括: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2.致残赔偿项目,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3.死亡的赔偿项目,赔偿义务人除应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第1项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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