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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新京报》、《京华时报》报道 12月11日公布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中,第5章专门规定了“校车通行安全”的内容。根据草案规定,校车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草案中对校车赋予优先通行、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放行后处罚等“特权”,对于不避让校车的其它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而校车一旦违规将面临重罚,如生产、销售不达标的校车,将被责令停产禁售,没收违法校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校车(包括已售和未售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使用拼装、擅自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交管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对司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驾照;对车主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无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或司机无校车驾驶资格,将被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存在这些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校车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将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从重处罚。校车载运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或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或停靠站点停靠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标牌,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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