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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没有基本养老保障的我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有望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记者12月14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正式启动,符合条件的人员请于今年年底前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原单位或相应县市区工作机构办理。
参保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 曾在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人社局有关人员介绍,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工作,采取统一政策、分级办理的原则。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申报主体为申请纳入人员的原工作单位(或改制、重组后的单位)。其中,在市直参保的驻潍中央、省属单位和市属单位,统一报潍坊市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办公室办理;县市区属参保单位报所在地县市区相应工作机构办理。 对原单位已破产、关停、撤销的人员以及户籍地为我市而原工作经历在外地的人员,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工作机构申报办理。 月养老金最高可领601元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根据我省统一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费用全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附件)。申请人员缴费年龄及补缴额的确定,以2011年12月31日为准。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根据相关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城镇居民按规定补缴后,自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同时停发原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原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余额由相应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清退。 各单位、参保人可登陆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sdwfhrss.gov.cn/),在“最新公告”栏目处点击“潍坊市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查阅有关文件、下载相关表格。 (记者 王慧 通讯员 张俊贤 孙家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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