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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提问:我于2008年与王某注册成立一合伙企业,我负责生产,王某负责采购和销售。今年8月份,因合伙企业需要购进材料,王某出具收条从财务上拿走20万元。但王某并没有将该20万元用于购买材料,而是占为己有。我多次催要,但王某拒不归还。王某的行为是不是已经构成侵占罪?法院会判他的刑吗?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李宗习律师解答:如您所说属实,那么王某的行为应涉嫌职务侵占罪而不是侵占罪。 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按照您所说,王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上述条件,涉嫌职务侵占罪。 而侵占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王某的行为显然不具有侵占罪的特征,不构成侵占罪。 当然,如果合伙企业与王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王某占有该20万元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尽管方式不合法,但因为王某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不属于犯罪行为。 因为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诉案件,所以,如果你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你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根据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王某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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