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版面导航 |
第01版
导读 |
第02版
新闻评论 |
第03版
广而告之 |
|
|
|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
|
据《羊城晚报》报道 记者从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获悉,已进入二审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修改建议稿)》将之前《草案》中的双亲育婴假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除《草案》中规定男性享有育婴假外,《修改建议稿》中相应设立了双亲育婴假,并适当延长了育婴假天数。 《修改建议稿》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育或者抚养3周岁以内子女的父母,每年可以分别享有十天育婴假。育婴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