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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12月30日,记者在昌乐县采访了解到,该县决定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举报人实行奖励。 据了解,从2011年12月24日起,凡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对所查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烟火药总量3公斤以下,奖励举报人3万元;非法生产总量达到3公斤(含3公斤)以上的,根据数量的多少,奖励举报人4-10万元。凡举报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产品的,经有关部门查实,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产品100箱(以每箱35公斤为标准箱)以下奖励举报人3万元;100箱(含100箱)以上,根据数量的多少,奖励举报人4-10万元。凡举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的,经有关部门查实,根据运输量多少,奖励举报人3-10万元。 (记者 曾庆建 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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