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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10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对于作业违规操作引起的安全责任事故、要综合考虑从业时间、接受生产安全教育培训、现场条件、是否受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的犯罪,将从严从重处罚,并不适用缓刑。另外,最高法还通报了三起典型案件。 最高法指出,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非法、违法生产,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依然十分突出;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和行业重特大责任事故呈上升趋势。 通知要求,对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审理,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严格依法、从严处理,并区分责任,均衡量刑。 通知指出,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生产安全教育培训、现场条件、是否受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 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虑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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