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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落马国企老总平均贪腐3380万
2012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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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落马国企老总平均贪腐3380万
◎2011年近200位中国企业家落马 ◎其中国企老总88名民营企业家111名
  去年落马国企老总,平均贪腐3380万元。



  2012年1月15日上午,由法制日报社指导、法人杂志主办、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冠名协办的“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暨首届京都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论坛”在京举行。会上发布了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去年一年,近200位中国企业家落马,其中团伙犯罪极为突出,专家分析,企业和犯罪的结合已经成为中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
  落马老总均贪3380万
  在发布会上,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王荣利表示,2011年他关注的企业家案件共220例,其中202例为企业家犯罪案件。这其中除了3例被通缉在逃之外,其余199例案例分别处于纪委“双规”、公安机关拘留、逮捕、检察机关起诉或者法院一审、二审中,部分案例已经结案。
  2011年企业家涉案的199例案件中,国企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88例,民营企业家111例。
  王荣利告诉记者,2011年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平均每人是3380万元,其中光明集团创始人、前董事长冯永明一个人就贪了7.9亿元,如果去掉这一特殊案例,平均每人贪污金额也达到2077万元,而2010年这个数字是957万元。在共同犯罪问题上,根据统计结果,至少有79例共同犯罪,占到统计案例的近乎40%,涉及人数1266位。王荣利表示,这意味着至少直接涉及上千个家庭。
在融资环节犯罪频发
  在京都所承接的刑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件,“京都八杰”之一朱勇辉律师在研讨会上发布了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增补部分。在会前,朱勇辉特地对京都律所2000年以来承接的经济犯罪案件的数据进行了统计。
  朱勇辉表示,经过统计发现,2000年以来,京都律所承办的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集中在以下六大方面:职务类犯罪,占38%(未统计国企贪污、挪用公款罪比例),集中在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四个罪名;资金类犯罪,占30%,集中在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罪等八个罪名;经营类犯罪,占22%,集中在非法经营罪、走私类犯罪等七个罪名;涉税类犯罪,占5.2%,集中在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五个罪名;注册资金类犯罪,占2.4%,集中在虚报注册资本罪、抽挑出资罪等三个罪名;知识产权类犯罪,占1%,集中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两个罪名。
  朱勇辉指出,前三类犯罪(职务、资金、经营)总和占了总数的90%。企业家容易出现刑事风险的这三类犯罪,反映出三个问题:
  一是利用职务贪利型犯罪突出,反映出无论国企也好,民企也好,如何搞好廉政建设,加强监管机制,都是一个显著的问题。
  二是在融资环节频频犯罪,反映出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旺盛,而供求的失衡,导致出现了不惜以犯罪手段进行融资的现象。那么,如何建立健全一个完善的金融供应体系,让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顺畅的融资渠道,是值得我们思考的紧迫问题。
  三是经营方式不断踩“雷”,相当一部分企业败在了“创新”上,“创新”的经营方式往往伴随着极高的风险,就像一场赌博,成则赢得光环无数,败则带来刑事风险。这反映出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到了一个更新、更高的层面,如何进一步规范市场,需要我们加强相关的研究,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为攫取利益铤而走险
  京都律所主任田文昌在研讨会上,做了“企业家犯罪分析”的主题演讲。
  在演讲中,田文昌指出了企业家犯罪的四种情况:第一类,企业家确实有罪;第二类,无意识不知不觉中的犯罪;第三类,因法律界限不清导致的犯罪;第四类是被诬陷。
  除第一类犯罪外,后三类犯罪都不是有意识主动犯罪,法律不清晰、制度不完善这些因素使得企业家的落马非常悲情。与国企企业家相比,民营企业家的悲情成分更大,国企企业家的主要犯罪类型是贪腐,而民营企业家多在融资问题上犯罪,前者是钱多,后者是没钱。除在获取资金、资源上不如国企企业家外,在司法审判上亦是存在对国企企业家量刑轻、对民营企业家量刑重的倾向。
  多年来,王荣利一直将国企企业家和民企企业家分开研究,每次报告中出炉的十大落马企业家总是分成国企企业家和民企企业家两个榜单,之所以这么做,“这是我国的所有制不同、国企和民企管理人员身份不同所决定的。在国企工作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对这部分人有特殊的规定待遇、制度等,他们的职责是明确的,工资是固定的;而民营企业家则不同,来源五花八门,素质参差不齐,待遇更是随机而行。”
  “当前的法制环境对企业家来说风险很大。”田文昌建议应对立法做明确的规定,营造对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一视同仁的更加宽容的司法环境。而对于企业家们来说,要重视法律,不能要钱不要命。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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