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新华社呼和浩特1月17日电 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12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17日在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开庭一审宣判,被告单位惠龙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50万元;王秀华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缓刑及免刑,并处罚金2万-8万元。 2011年4月13日,包头市发生一起汽车被烧毁案,车内发现一具被烧毁遗体,经DNA鉴定,死者为金利斌,系惠龙公司、内蒙古福禾豆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包头拥有多家企业,且以惠龙公司名义吸收公众资金,涉及人员众多。 九原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单位包头市惠龙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采取发放融资券、借款合同的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共向1925人或单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22480.69万元,至今造成77058.57万元不能归还的后果,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经调查审计发现,对初期少量融资增加的财务成本,惠龙公司还能勉强承担。但后期,为打造复合型企业形象,给上市制造虚假条件,惠龙公司以更大规模非法融资,大量吸收公众存款,陷入恶性循环。惠龙公司长期负债经营,加之金利斌本人为打造成功企业家的形象,购买高档轿车,四处赞助捐款等,使企业资金链最终断裂,金利斌走投无路畏罪自焚。 被告人王秀华、吴云、范瑾等均系惠龙公司的职工,明知惠龙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仍积极参与。且王秀华、吴云介绍他人为惠龙公司吸收了大量公众资金,为该公司的犯罪活动起了重要作用;范瑾等作为财务人员,直接参与了惠龙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单位犯罪的具体实施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