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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书该怎么签
2012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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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书该怎么签



  就业协议书作为学校、用人单位及毕业生之间三方的一份意向性协议,能保障毕业生在寻找工作阶段的权利与义务,也是转递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关系、办理报到落户手续的依据。因此,毕业生在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后,就可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但就业协议书该怎么签?以下是针对就业协议的相关问题结合案例进行的解析。
  违约金该不该支付?
  毕业生刘某与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双方未在协议中约定工资福利和工作期限,只约定违约金3000元,刘某7月中旬持《报到证》到该单位报到,两天后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作期限一年,刘某在试用十天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求刘某承担3000元的违约责任。
  据了解,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又叫三方协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高校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就业协议从成立之日即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效力中止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之日这一段时间。违反就业协议也只可能在此期间产生,在此期间之外不存在违约情形。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的内容。
  明确了以上问题,案例中的问题就不难回答了,刘某已到单位报到,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则意味着就业协议已终止,而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单方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责任。
  按规定程序签订协议
  毕业生王某与一家单位经面试达成就业意向,双方同意签订就业协议,王某为图方便,请求学校先在空白的就业协议上加盖同意公章,然后自己也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手持协议到用人单位签约。单位人事部以单位内勤请假在家为由,要求王某将学校已盖章、其本人已签字的空白就业协议留在单位,要王某第二天来取。第二天王某去取就业协议时,他目瞪口呆,原来该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增加了若干不利于王某的条款,而此时学校、单位、王某均已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
  一般而言,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是:毕业生向学校领取就业协议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须注意的就业协议应最后送交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盖章,就是说学校盖章是就业协议签订的最后环节。如有的协议经学校审查认为对毕业生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平竞争、公平录用的原则,学校可不予认可,以保证毕业生的就业权益。但有些毕业生往往为图方便,本人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后,要求学校先盖章,再交用人单位签约。而个别用人单位利用最后签约的时机,在就业协议书上另增有损毕业生权益的其它条款后再签字盖章,待毕业生和学校知晓时,因协议已生效,一旦发生纠纷只能由毕业生承担不利的后果。

  对就业协议的解除条件可作事先约定
  毕业生张某想继续升学深造,于是在毕业当年参加了专升本。1月份参加考试后,结果要到3月份出来,因此张某又不敢放弃找单位的机会。12月校园招聘会上,张某参加了某单位面试并被告知同意录用,张某如实告诉了单位自己考学的情况,用人单位表示理解,于是双方在就业协议中约定:如张某考上本科,该协议解除。后张某考取本科,他与单位的就业协议按约解除。
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如对用人单位的情况不是很了解或感到不是很如愿,又担心就业市场的变化,一旦放弃签约后再选择其它单位可能更困难;或本人在考学、准备出国过程中难以取舍,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就解除条件作约定。若约定条件一旦成立,毕业生可依约定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王金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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