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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瓶辣酱上的生产日期都是2011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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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文李先生向大润发超市十倍索赔,超市只答应给五倍 ◎争议焦点在于问题商品是否出自该超市,工商部门正在调解 本报自开通“3·15”维权热线96663以来,电话一直响个不停。2月25日,市民李先生致电本报反映了他最近遇到的一件烦心事,2月15日,他在市区大润发购物超市购买了两瓶辣酱,结账后却发现这两瓶辣酱已经出了保质期。李先生认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超市除了要赔偿损失外,还应支付十倍的赔偿金。大润发购物超市则表示,根本没有该件商品生产日期的那批货,拒绝支付十倍赔偿金。据了解,我市工商部门已受理了该起消费纠纷。
消费者 结账后发现商品过期 2月25日,记者见到了家住奎文区的李先生。在李先生拿着的一个袋子里,装有两瓶“百家抢抢吃香辣什锦”的辣椒酱,上面生产日期为2011年2月9日,保质期为12个月。在李先生出具的一份购物小票上显示,购物时间为2月15日,价格为10.8元,还盖有“潍坊康成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上面写着保质期是12个月,买的时候就已经出保质期6天了。”李先生说。 李先生告诉记者,2月15日那天,他家里来了客人,点名要吃这个牌子的辣酱,因为附近的超市已经卖完,所以他去了大润发超市购买。发现辣酱出了保质期以后,他立刻去了超市服务台,一位工作人员调查后说,超市确实有该品牌的商品,但没有相关批次的产品,而且生产日期也不对,应该不是他们超市销售的。李先生说:“我就纳闷了,当时超市摆放了3瓶,我买走了两瓶,从交款到发现产品过期我连超市的大门都没有出,为什么说商品不是超市销售的。超市工作人员去查看商品的时候,也没有叫上我一起。” “随后我要求查看监控录像,他们说,主管不在,让我先回去。第二天,超市的一位经理打电话问我想怎么处理此事,我提出退掉两瓶过期的辣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十倍赔偿,对方却说只能按五倍价格进行赔偿。”李先生说,“这么大的一个超市,居然还出售过期食品,怎么能让消费者放心?虽然钱不多,但是我觉得作为消费者应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超市 没有过期产品那批货 25日上午,记者跟随李先生来到了位于潍城区和平路的大润发购物超市。向超市前台的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后,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超市的王经理。 王经理介绍说,超市已经针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我们的货源都是由生产厂家统一配送,超市对货源都有着严格的记录,经过我们调查,根本没有该件商品生产日期的那批货。”王经理说,当时货架上确实摆放了3件商品,但剩下那1瓶的生产日期和李先生购买的两瓶并不一致。 对于购物小票,王经理表示,李先生购买的商品并不是超市单独设立的条码,而是属于国标条码,在任何一个超市都能扫描并打出购物小票。“我们也接到过多起类似的顾客投诉,经过调查都属于恶意敲诈。李先生在付账之前,假设明知道商品属于过期产品,还进行付账,属于‘恶意’。我们也在积极协调这件事情,折中处理按5倍的价格进行赔偿。”王经理说。 对此,李先生说:“如果超市没有这批货,从购买到投诉只间隔了几分钟,作为一名消费者不可能有这么短的时间进行换货,对于超市的答复,我并不认可。” 工商部门 超市尚需进行举证 据了解,李先生已经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随后,记者联系了潍坊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接到了投诉,消费者只需提供当时购买的商品及购物小票等相关凭证即可,该起消费纠纷关键是消费者到底是不是从该超市购买的商品,目前消费者已进行了举证,还需要超市方面出具相关证明。 “我们对当事双方以调解为主,如果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通过司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我国《食品安全法》还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的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要仔细检查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查看所购物品与小票上的是否一致,并妥善保管购物小票,一旦出现消费纠纷,购物小票是非常重要的凭证。 如果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图 本报记者 张磊 本报通讯员 任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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