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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为迎接即将到来的2012年“3·15”,湖北省工商、质监、食品药监、旅游等7个部门联合发布去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记者发现,被点名企业部分被“某”、“A”代替“遮羞”。省消委有关人士解释称,未直接点名的企业,已积极配合工商、消协处理投诉,如果点名,怕这些企业“不舒服”。 (2月29日《长江日报》) 将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公诸于世,一方面可以平息消费者受到的伤害,另一方面也对侵权企业有一种威慑作用。遗憾的是,部分侵权企业被“某”、“A”代替“遮羞”,显然这些企业纵使接受了严厉的处罚,但在所谓的曝光后,难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其实,就算部分侵权企业配合处理了投诉,但是其恶劣的行为并没有该遮掩的理由。就算因点名会“不舒服”,但这也是企业自找的。有关部门怕这些企业“不舒服”,无疑是对这些侵权企业的错爱和纵容,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和伤害。 有关部门不把消费者的感受放在首位,反倒是对侵权企业呵护备至,甚至在“3·15”来临的日子,依旧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为侵权企业贴心地“遮羞”,实在是让人无比惊叹。世间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但愿有关部门不是因利益驱使,才会做出如此举动。 说一千道一万,还是希望有关部门能及时揭开“某”、“A”的面纱,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真正做好,让消费者真正的感到舒服,而不是让打击维权沦为尴尬的“假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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